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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安全设施的规范要求


来自:山东彤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12/7 浏览统计:358

01   气体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未设置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02    储瓶间内未设置应急照明

03    防护区门口未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名称的永久性标志牌

04   气体灭火控制器、手动启动/停止按钮、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等可执行手动控制操作的部位,未设置防止误操作的安全警示标志

05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与其他物品的距离太近,不符合要求

06   灭火系统调试合格正式开通后,驱动气瓶电磁阀保险销未拆除,将导致灭火系统无法正常启动

07  气体灭火系统设置场所,未配置空气呼吸器

08  气体灭火控制器或壁挂消防电源装置等设备未进行保护接地

规范要求

01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6.0.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

6.0.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0.9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6.0.10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6.0.11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02 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7.2.2 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 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7.2.3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03   GB50166-20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3.3.5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3.3.16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1.3m-1.5m,且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消火栓按钮应设置在消火栓箱内,疏散通道设置的防火卷帘两侧均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

3.4.1 系统接地及专用接地线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

3.4.2 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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