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灭火器购买查验
4.3.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应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有出厂合格证明。
4.3.2 灭火器的铭牌、出厂日期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等标识应齐全。
4.3.3 外观检查
a) 铅封应完整;
b) 贮压式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针应在绿区;
c) 灭火器筒体可见的防腐层应完好,无锈蚀;
d) 灭火器的可见零部件应完整,无松动、变形、锈蚀和损坏;
e) 喷嘴及喷射软管应完整,无堵塞;
f)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行驶灵活。
5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设置应符合GB 50140标准的要求。
5.1.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各类火灾场所的规定:
a) A 类火灾场所的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15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30m;
b) B、C 类火灾场所的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9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18m;
c) D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d) E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 A 类或 B 类火灾的规定。
5.1.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
5.1.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5.1.6 在有视线障碍的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5.1.7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并宜选用发光标志。
5.1.8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采取防晒、防水、防潮、防腐等防护措施。
5.1.9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采取防潮、防腐措施。
5.1.10 不同型号规格的灭火器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总数的 5%,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5.2 手提式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5.2.1 在干燥、无腐蚀气体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上。
5.2.2 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人员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
5.2.3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
b) 当两具及两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应可任意地取用其中
一具。
5.2.4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应从正面可以看到。当夹持带打开时, 灭火器不应掉落。
5.2.5 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
1.50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
5.3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5.3.1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5.3.2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6 灭火器使用方法
6.1 手提式灭火器使用方法
6.1.1 拔掉保险销、握紧喷管、按下压把,将喷管(喷嘴)对准火源根部由近及远扫射,灭火器喷管(喷嘴) 距离火源不得小于1.5m。
6.1.2 灭火时应选择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灭火器应保持直立状态,不得横卧或倒置使用;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防止冻伤、窒息。
6.1.3 带电设备场所应先切断电源后再灭火。
6.2 推车式灭火器使用方法
6.2.1 推车式灭火器宜由两人操作。
6.2.2 一人展开喷射软管、握紧喷枪、打开喷枪开关,一人拔掉保险销、打开阀门开关;对准火源根部由近及远扫射,推车式灭火器喷枪距离火源不得小于1.5m。
6.2.3 灭火时应选择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灭火器应保持直立状态,不得横卧或倒置使用;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防止冻伤、窒息。
6.2.4 带电设备场所应先切断电源后再灭火。
7 灭火器检查与维护
7.1 一般要求
7.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专人负责。
7.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场所内灭火器总数量的 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7.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7.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专业维修机构或灭火器生产企业进行维修和报废处理。
7.2 灭火器检查
7.2.1 一般场所应对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按有关标准及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7.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有关标准及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a) 候车(机、船)室、地铁车站,医院、学校、商场市场、养老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
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b) 堆场、油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易燃易爆等场所。
7.2.3 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40有关要求。当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和建筑布局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置。
7.2.4 手提式灭火器的托架不得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7.2.5 灭火器周围不应有障碍物,不应遮挡、拴系等影响取用,室外灭火器应有防雨、防晒保护措施。
7.2.6 灭火器箱严禁上锁,箱内应清洁干燥。
7.2.7 灭火器发光标识应无明显的缺陷和损伤,能够在黑暗中显示灭火器的位置。
7.2.8 灭火器上关于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及出厂日期等内容应清晰、无残缺。维修后的灭火器应有维修标识,并不得覆盖灭火器铭牌。灭火器筒体钢印等永久性标志应清晰完整。
7.2.9 灭火器无机械损伤,外观完好,铅封、插销等保险装置完好无损。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送灭火器专业维修机构维修。
7.2.10 贮压式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不在绿区的,应立即送灭火器专业维修机构维修。二氧化碳灭火器用称重法检查,当年泄漏量大于3%时,应送灭火器专业维修机构维修。
7.2.11 灭火器喷射软管、保护装置应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喷枪不得堵塞。
7.2.12 推车式灭火器行走机构应灵活可靠、完好,有足够的通行性能,推行时无卡阻,及时在转动轮子部位加润滑油。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前端,应设有喷枪夹持装置,推行时喷枪不脫落。
7.2.13 灭火器的日常检查记录应存档备查,时间不应少于2年。
7.3 灭火器送修
7.3.1 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已达到维修期限或符合其它维修条件的,应及时送灭火器专业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7.3.2 灭火器维护、检修期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灭火器的维护、检修期限
灭火器类型
|
出厂期满 (年)
|
维修后满(年)
|
水基型灭火器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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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器
|
2
|
2
|
洁净气体灭火器
|
2
|
2
|
二氧化碳灭火器
|
2
|
2
|
7.4 灭火器报废
7.4 灭火器报废
7.4.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a) 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b) 筒体被火烧过;
c) 筒体有严重变形;
d) 筒体外表面,连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e) 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
f)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 筒体内部有锈屑或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h)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i) 筒体的连接螺纹有损伤;
j) 筒体水压试验不合格;
k)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4.2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表2规定的期限时应予报废。
表2 灭火器报废期限
灭火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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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期限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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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基型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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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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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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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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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气体灭火器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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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器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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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配置;
2)灭火器报废应由灭火器专业维修机构进行报废处理,其它单位不得随意进行灭火器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