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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重点!


来自:山东彤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11/7 浏览统计:799

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No.1

采暖系统防火防爆

(1)甲、乙类厂房、库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2)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生产厂房对采暖的要求如下:为防止纤维或粉尘积集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受热自燃,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相当于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70℃)。但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
(3)散发物(包括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和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且不应在这些房间穿过采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不燃烧材料隔热。
(4)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100℃,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100mm;当≤100℃,距离≥50mm。
(5)电加热设备与送风设备的电气开关应有联锁装置,以防温度过高而引起火灾。
(6)在重要部位,应设置感温自动报警器,必要时加设自动防火阀,以控制取暖温度,防止过热起火。

No.2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

(1)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2)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等防火分隔物。
(3)民用建筑内存放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设置排风设备时应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4)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5)含有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和管道,均应设有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以避免其在正压段上漏风而引起事故。
(6)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但进入厂房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设有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7)排除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用易于导除静电的金属管道。
(8)对于遇湿可能爆炸的粉尘(如电石、锌粉、铝镁合金粉等),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9)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No.3

锅炉房防火防爆

(1)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4)锅炉房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2.00h的防火隔墙+1.50h不燃性楼板+甲级。
(6)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1m3,≥3.00h防火隔墙+甲级。
(7)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置机械通风。

No.4

电力变压器防火防爆

(1)10kv级以下的预装变电站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3m。
(2)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性防火挑榷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性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 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 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 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

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

No.1

总平面布局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应垂直或夹角不小于45°,以有效利用穿堂风吹散爆炸性气体,在山区宜布置在迎风山坡一面且通风良好的地方。
(3)防爆厂房宜单独设置,如必须与非防爆厂房贴邻时,只能一面贴邻,并在两者之间用防火墙或防爆墙隔开。相邻两个厂房之间不应直接有门相通,以避免爆炸冲击波的影响。
(4)甲厂与民用建筑的裙房、单、多层民建防火间距≥25m;甲厂与高层民用建筑≥50m;甲厂与重要公共建筑≥50m;甲厂与散发火花地点≥30m;甲仓与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50m。

No.2

布置的核心要点

1. 甲乙厂房仓库

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
2. 中间仓库

(1)甲、乙类中间仓库靠外墙布置,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 : 要求防火墙加大于等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
(3)丁、戊类中间仓库:要求大于等于2h的防火隔墙和大于等于1h的楼板。
3.办公室、休息室

(1)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确需贴邻:要求耐火等级大于等于二级和大于等于3.00h的防爆墙加独立安全出口。
(2)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且不应贴邻。
4.变、配电站

(1)如果生产上确有需要,允许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专为甲类或乙类厂房服务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对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站,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需要设观察窗,允许在配电站的防火墙上设置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能开启的甲级防火窗。
5.总控制室与分控制室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2)分控制室在受条件限制时可与厂房贴邻建造,但必须靠外墙设置,并采用耐火极限≥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6.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2)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易产生爆炸的设备应尽量放在靠近外墙靠窗的位置或设置在露天,以减弱其破坏力。

(3)单层厂房中如某一部分用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要求甲、乙类生产部位靠外墙设置。多层厂房应将其设置在最上一层靠外墙的部位。

(4)在厂房中,危险性大的车间和危险性小的车间之间,应用坚固的防火墙隔开。为了车间之间的联系,宜在外墙上开门,利用外廊或阳台联系。

(5)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在防火墙上设置双门斗 ,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6)生产、使用或储存相同爆炸物品的房间应尽量集中在一个区域。

(7)性质不同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应分开,如乙炔与氧气必须分开。
7.其他平面和空间布置

(1)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2)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4)金属钾、钠、锂、钙、锶及化合物氢化锂等遇水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的仓库要求设置防止水浸渍的设施,如使室内地面高出室外地面、仓库屋面严密遮盖,防止渗漏雨水,装卸这类物品的仓库栈台有防雨水的遮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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