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型灭火器:
Q:什么是简易式灭火器?
A:可任意移动的、灭火剂充装量小于1 000 mL(或g),由一只手指开启的,不可重复充装使用的一次性贮压式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
Q:灭火器的铭牌上应注明哪些重要内容?
A:灭火级别和灭火种类、对不适应的灭火种类,其用途代码不应标示,但对于使用会造成操作者危险的,则应标示后用红线“×”去,并用文字明示在灭火器的铭牌上。应有“本灭火器为一次性使用,不允许重复充装”的警示性文字说明(编排在铭牌的明显位置)。产品标准代号及年号。出厂日期。灭火器的保质期不应超过4年。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Q:简易型灭火器维修周期是多久?
A:简易型灭火器为1次性用品,保质期一般为3年,最长为4年,以灭火器铭牌注明保质期为准(每个厂家生产的灭火器、不同类型灭火器,保质期不同)。
参考文献:GA 86-2009《简易式灭火器》
二、建筑内灭火器:
送修条件及灭火器有效期:GB 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5.3.1与5.3.2条。
节选:灭火器的配置验收、检查维护,您做对了吗?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三、M2和M3类客车、专用校车灭火器
送修条件及灭火器有效期:GB 34655-2017《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